《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準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3)被判除刑罰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勞動教養(yǎng)的; (5)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如果申請人系上述情形之一,公安機關則不批準發(fā)給護照,即使領取了護照,邊防機關也有權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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